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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7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代位权

  (一)定义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链接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链接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条件

  1.债权合法;

  2.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行使(金钱给付内容)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2)劳动报酬;(3)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4)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三)效力

途径  通过代位权诉讼 
当事人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管辖  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效力  对债务人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债权人  1.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对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示例】甲欠乙100万元,同时甲又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合法债权,乙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不支付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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