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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1.一般: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注意1】实践合同看交付: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注意2】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期限届至时生效。

  3.是否必须登记、批准?

应当登记,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我国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经批准合同生效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1)必须: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非必须: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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