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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留置权

  1.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抵押的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动产。

  2.性质: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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