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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原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2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原因

  1.相关当事人无权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

  2.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解释】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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