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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设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2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要求:

  (1)形式: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合同之禁止: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条款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权的生效:

登记生效
(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
(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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