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1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是判断市场结构的量化标准,实践中通常优先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作为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当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则可先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相关经营者提不出能够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则可在此基础上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3)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