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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1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也称价格卡特尔。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1.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可统称为限制数量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2.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也称划分市场协议。

  1.划分地域即经营者约定各自在销售或采购市场上的地域范围,相互不跨区销售或采购。

  2.划分客户是指经营者约定各自的采购或销售对象,互不向他方的客户销售或采购。

  3.划分产品则是通过约定各自经营的产品类型来实现互不竞争。

  4.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1.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限制了经营者通过创新开展的竞争,保护了落后,严重伤害市场的创新能力,降低了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2.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如下垄断协议: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五)联合抵制交易

  1.联合抵制交易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他的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2.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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