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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公示催告及其应须具备的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4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公示催告及其应须具备的条件

  所谓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因遗失、被盗、灭失而丧失了票据。

  (2)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有效票据。主要是指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即与申请事项有权益关系的人有无不明,或者该利害关系人是谁不明。

  (4)公示催告申请必须由失票人提出。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5)公示催告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6)公示催告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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