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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各种资产损失的证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3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各种资产损失的证据

  1.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如: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损失的确认

  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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