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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免税收入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2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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