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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重整申请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8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关于上市公司重整。

  (1)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者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2)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3)对于股票仍在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相关考点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的,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相关考点2】上市公司出现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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