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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8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当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下称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任何贡献,赋予其重整申请权是没有意义的。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为三种情况:

  (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①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②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根据《破产司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界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4.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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