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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名册制度
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发生数量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在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随机方式 | 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 |
竞争方式 |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
接受推荐方式 |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
3.对清算组的指定方法
(1)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2)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根据中介机构或清算组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
(3)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4.管理人的更换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 |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5)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个人管理人 | (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7)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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