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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程序终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8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终结程序

  1.破产程序终结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其二,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而终结;其三,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其四,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仅涉及后两种情况。

  2.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在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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