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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本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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