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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解释: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提示: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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