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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的票据行为。

  【注意】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链接】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2.承兑与否: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应当交还汇票,并出具拒绝证明。

  3.款式: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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