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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1.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出票日起2年;

  ②远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远期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注意1】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注意2】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2.超过票据时效的后果: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注意】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不适用票据时效的规定,适用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总结】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票据权利消灭期限。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消灭时效 
银行汇票  ×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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