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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4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物转让

  2.放弃抵押权:

  (1)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债务人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抵押权之保全(停止→恢复或担保→提前清偿)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抵押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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