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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02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1.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

  
代位权 
撤销权 
发生  因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行使  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 
效力  涉及到第三人 
行为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时效  普通(2年)  1年内,五年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比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保全措施的撤销权 
行使主体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人  债权人 
行为指向  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  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效力  不涉及第三人  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时效  1年内  1年内,5年消灭 

  破产过程的撤销权与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比较:

  
破产过程的撤销权 
保全措施的撤销权 
行使主体  管理人  债权人 
种类  5种  3种 
时间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没有时间限制 
时效  没有时效限制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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