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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2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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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任意(可以)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四)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五)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出票人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如有此类记载,出票仍然有效,记载无效。

(六)记载使出票无效事项

出票附条件;另行记载了其他形式的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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