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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30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有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否则认定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不论其是否确有使他人承受票据行为之法律效果的真实意思,均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行为的效果。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三)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先对让你善意+有理由相信:代理票据的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

  ①不转让: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过失不知:

  一般:代理不生效力,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本人或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本人追认:票据行为有效;

  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②转让:相对人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善意取得:他人取得票据权利。

  责任:没有代理权限:签章人(代理人)承担;

  超越代理权限:超越权限部分代理人承担、权限内被代理人承担。

  非善意取得:他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四)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或者盖“他人之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盖自己的章。此种情形,并不构成代理。

  【分析】获得本人授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时,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其余情形(未获授权且不构成有理由)时,构成票据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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