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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7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物享有的全面支配权力。

  (1)《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物权法》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一切矿藏、水流和海域,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等。

  2.集体所有权

  (1)《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权包括三种形式: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3)《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所谓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包括: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5)需要注意的是,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此处所称私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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