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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7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诉讼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三)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或其他方式,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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