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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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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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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
特殊规定 |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4)混业经营 |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提供应税服务
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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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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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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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1)陆路运输服务 | 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
(2)水路运输服务 |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
(4)管道运输服务 |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 |
邮政业 | (1)邮政普遍服务 | 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
(2)邮政特殊服务 | 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 |
(3)其他邮政服务 | 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
(3)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
(4)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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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
(7)广播影视服务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
(二)具体规定
1.特殊项目:31项
(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均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6)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7)对企业销售电梯(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8)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9)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①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②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③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20)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1)在水路运输服务中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22)在航空运输服务中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23)在港口码头服务中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24)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5)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26)广播影视服务,包括放映服务。
(27)航空运输企业的征税范围确定。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8)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缴纳增值税。
(29)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0)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特殊行为:
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混业经营。
【要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视同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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