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易错题:保证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知识点繁多,容易记混,做错题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犯错不怕,不做总结才可怕。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易错题,快来看看你能做对吗?!
错题点评:2017年12月12日
2014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在保证合同中注明“若马某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本息,李某将代为履行”,此外合同还约定,马某应于2015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15年5月24日生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李某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保证
C.李某的保证期间从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
D.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A不选,选项C当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因此选项B不选;从判决生效之起日算两年诉讼时效,因此选项D当选。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9.29%,本题考核保证。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登陆后点击“专家点评”即可查看。更多易错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