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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股东会

2015-08-11 17:3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多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10%、20%、30%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有关该公司股东会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乙、丙、丁均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如果甲、乙、丙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该公司章程

  C.该公司股东会应当由丁负责召集和主持

  D.该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由丁担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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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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