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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按照期间的长度分为:
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两者的区别: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期间性质不同。
特殊的时效期间:
(1)《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分别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规定时效期间为1年。
(2)《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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