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证券交易中的限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05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发起人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6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短线交易: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包销造成不受此限。
    5%股东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 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出审计、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机构人员 为股票发行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 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收购人(新增P190) 1.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限制;
      2.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小额增持6个月锁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386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