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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生效(2.1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6

基础知识的掌握是考试成功的关键部分,如果连知识点概念都不清楚,再多的练习都是无用功。所以大家首先要将基础知识夯实扎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5章的知识点“合同的生效”,方便大家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生效(2.16)

【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大家知道吗?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政策有一些变化,其中经济法的考试时间由2.5小时缩短为2小时。本来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就多,这下大家更得尽早备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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