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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检验期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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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期间

(1)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 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

①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②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解释: “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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