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公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当期收回前期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当期预收的款项
-当期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
+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
【补充:分析法】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预收款项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特殊调整业务
(2)“收到的税费返还” 项目 ,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 、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企业购买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公式: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当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当期支付前期的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
+当期预付的款项
-当期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资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包括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注意】
第一,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第二,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反映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反映企业本年发生并支付、前期发生本期支付以及预交的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
(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支出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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