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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31

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天赋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成功,小编相信每一位考生都是天赋的拥有者,让我们为中级会计职称的取得奋斗那仅有的汗水吧。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

     1.披露要求

    (1)达到5%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增减5%
      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报告书类型
    收购比例收购主体报告书类型
    (达到)≥5%~<20%(未达到)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达到)≥20%~≤30%(未超过)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达到30%继续增持)>30%触发要约收购
     【理解】可能造成关联交易,就需要详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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