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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3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一般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2)“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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