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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90问(第85问:撤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5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即便是公证公益的,一旦有下列情况,也要撤销 

主体
赠与人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情形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提问:赠与可以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以撤销合同这两句话难道不矛盾吗?

    解答:可以理解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定撤销,这个是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况,这个是特殊情况。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担的对价,双方的义务并不是对应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由抗辩。这是指,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所以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指,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既然是法定事由,那麽赠与人自然是可以撤销的。所以二者是不冲突的。(这两句话并不矛盾。赠与人应先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由”不交付赠与物;交付了赠与物后,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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