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请老师帮忙总结归纳,哪些情况哪些事情,要先考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解答: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最高额抵押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5、留置权债务履行期间: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6、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9、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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