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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3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进入备考阶段,你开始学习了吗?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算是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出来了,给你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视同销售行为:

1. 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例:甲企业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委托乙商场代销,乙商场将该批货物以110万元的价格对外售出,同时收取10万元手续费。代销完成后,开具代销清单,以100万元价格与甲企业结算,同时收取手续费。代销和委托代销都视同销售货物,有增值额都应缴增值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解释1】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解释2】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解释3】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

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2. 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交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交税)。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交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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