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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3

选一个方向,定一个时间;剩下的只管努力与坚持,时间会给我们最后的答案。加油吧少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清算知识点整理出来了,快来看一看吧。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清算:

1. 清算人:

自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强制清算: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 债权申报: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清偿债务。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4.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路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责任:

①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又到中级会计师考试时,千万别紧张。放松心态,沉着应对;先易后难,用心答题;心气平和,发挥才智。愿中级的考生们步步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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