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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董、监、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6

对于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来说,备考时间都是十分宝贵的。但是不少考生对于开始2020的备考之旅还摸不到头绪。新教材还没发布呢,不如在这里学些知识点,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如下: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董、监、高

(一)谁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1】黑五类(经济犯罪)被判刑的,5年。

【注意2】只要是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年。

【注意3】剥夺政治权利年限自刑罚执行届满开始计算。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记忆提示】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注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可以按章程或经股东大会批准,而自营与本公司同业竞争业务,必须股东(大)会批准。

2.行为结果

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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