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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开发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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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解释】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情形(法定障碍):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019年新增);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2019年新增);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特殊资信要求

标准: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④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理:

①资信状况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4.核准和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12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提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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