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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设立登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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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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