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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20

报考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的各位考生,准备好了吗?中级会计学习小技巧: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七天做一个知识点归纳总结,一点点的学习加定期的复习,让你掌握每一个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今天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准备的知识点是格式条款,快开始你的学习吧!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
  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按“通常理解”→ 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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