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抗辩权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9

    报考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的各位考生,准备好了吗?中级会计学习小技巧: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七天做一个知识点归纳总结,一点点的学习加定期的复习,让你掌握每一个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今天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准备的知识点是抗辩权的行使,快开始你的学习吧!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给付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3)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为给付义务,即双方的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的情形
      (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3.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你必须非常努力,才能看起来毫不费力。让正保会计网校陪伴你,高效备考,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总结,大家要坚持学习哦!课程详情>>

    相关推荐:

    视频:老师赵俊峰帮你制定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学习计划

    2019中级会计《经济法》私教直播班方舟老师课程免费听

    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赵俊峰习题精讲免费试听

    2019中级职称高效取证班《经济法》李玉华老师课程免费听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952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