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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抗辩权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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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给付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3)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为给付义务,即双方的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的情形
  (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3.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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