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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问题索引:
1.物权的取得。
2.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生效时间。
4.物权变动。
5.观念交付的判定。
6.登记“设立”与登记“对抗”。
1.物权的取得。
【解答】
分类 | 判定 | 主要取得方式 | |
原始取得 | 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 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 【提示】拾得遗失物超过招领公告期,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时,属于原始取得 | |
继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 移转继受 | 买卖、赠与等 |
创设继受 | 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 |
2.物权公示原则。
【解答】
考点 | 具体内容 | ||
公示方式 | 不动产 | 登记 | |
动产 | 交付 | ||
公示原则 | 不动产 | 一般情况 | 登记生效:所有权、抵押权、部分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 |
特殊情况 | 合同生效时生效,同时登记对抗:另一部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 ||
动产 | 一般情况 | 交付生效:所有权(包括特殊动产)、质权 | |
特殊情况 | 合同生效时生效:动产抵押权 | ||
登记对抗:特殊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
3.物权生效时间。
【解答】
变动方式 | 物权生效时间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生效时 |
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 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
继承 | 继承开始时 |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 事实行为成就时 |
4.物权变动。
【解答】
所有权 | 不动产 | 登记生效 | |
动产 | 一般动产 | 交付生效 |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 ||
用益物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 | 登记生效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 合同成立生效,登记对抗 | ||
担保物权 | 抵押权 | 不动产 | 登记生效 |
动产 | 合同成立生效、登记对抗 | ||
质权 | 动产交付生效;权利交付/登记 |
5.观念交付的判定。
【解答】
种类 | 适用情形 | 物权转移 |
简易交付 | 先借后买或先租后买 | 买卖合同生效时 |
占有改定 | 先卖后借或先卖后租 | 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生效时 |
指示交付 | 交易前标的物被第三方占有 | 交易双方原物返还请求权转让协议生效时 |
6.登记“设立”与登记“对抗”。
【解答】
抵押物 | 抵押合同 | 抵押权 | |
不动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 | “登记时”设立 |
动产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其他动产 |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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