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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必看知识点:抵押
抵押
(1)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 | 抵押合同 | 抵押权 | |
不动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诺成之日起生效 | “登记时”设立 |
动产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其他动产 |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注意】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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