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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诉讼时效-概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30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力

影响法律规定
对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丧失胜诉权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对义务人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②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一审可以一审期间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审可能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再审不行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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