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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代理-表见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4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代理-表见代理

(一)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有过失】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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