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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特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09

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学习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来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特征

(1)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起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

如果义务人援引抗辩权,权利人的权利将转化为自然权利,意味着即使原告证据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如果义务人不援引抗辩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完整的权利,法院予以保护。

(3)诉讼抗辩二审、再审不适用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自愿履行放弃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5)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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