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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解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链接】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法定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①传唤方式简便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②开庭方式简便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③审理方式简便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转换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4)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第二审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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