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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01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

    只能是
    (√)
    完全行为能力人,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不包括
    (×)
    (1)法人;(2)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投资人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如:都不能用劳务出资。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解释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解释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示】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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